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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照里的故事 何学进 清乾隆二十八年(1763),在山东省莱州府即墨县正堂案文档案里,有一份从浙江省湖州府乌程县发来的知照。原文如下: 知 照 伏乞老爷查照,施行各等情具呈到县。据此,敝县查闵晟公卖浙省现在之公产,携产价至东省,敝县就近另置产业。敝县闵姓族人,既免往返盘费之艰,而在浙闵姓族人亦免隔年支应之烦。且按计置产所生之息,已敷在浙每年应贴之数,使帮贴银两可以尽归,实济于敝县闵姓族人。而于在浙闵姓族人亦得一劳永逸。既据闵晟公呈称,两厢情愿,并无异言,永当照行。至浙省闵姓族人应给敝县闵姓族人,本年(癸未年)帮贴之费,已据闵晟公就近在东交给闵元等收讫,更免跋涉。除批准立案,并饬闵元等速即共同置产,勒碑垂久,不许典卖,并将所交原议印单,给闵晟公承领回浙涂销外,拟合移知。为此合移贵县,请烦查照,一体立案施行。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移浙江省湖州府乌程县 这里说的是,发生在元、明、清三个朝代的一个诚信睦族、爱国拥军的故事。 元末的一天,浙江省乌程县晟舍村闵氏家族,被兵部抽去军丁一名。从此,这一军丁的军装费用即开始由闵氏家族按户轮流负担。后来,这一军丁随着部队的转移,来到山东省即墨县雄崖所驻剳,晟舍族人继续为其提供军装费用。由于每年军装费用所需数额不一,各户轮流负担难以平衡。到明万历年间,晟舍闵氏族长就邀请雄崖所闵氏族长闵卿到晟舍村研究解决办法。最后共同商定:一、从闵氏族产中划出一块土地对外租赁,以每年租金收入支付军装资费;二、参照往年军装费用的数额,今后每年由晟舍族人为雄崖族人提供白银十两,作为军丁服装费,剩余不退,缺额不补;三、雄崖族人每两年到晟舍领取一次,途中费用自理,晟舍族人额外负担衣鞋费用白银一两。四、土地的租赁管理、租金收取和每两年接待一次雄崖族人,均由晟舍族人轮流负责。这样,晟舍族人两年共计支付白银二十一两。双方协商停当,共同签署了文字协议,签字画押后,呈报县府备案。从此,浙鲁两地的闵氏族人按照协议的约定,一代一代传承下去。 清雍正十二年(1734)裁撤卫所,雄崖所划归即墨县管辖,军装已无所需,费用从此除消。但是晟舍族人坚守诚信,继续与雄崖族人执行军装费用协议。雄崖族人为了二十一两军装费,每两年要派人跋涉三千多里路去晟舍,领回的资费除去往返盘缠,所剩无几,有名无实。而晟舍族人轮流管理族产和接待雄崖族人,也承受若干辛苦和麻烦。因此,浙鲁双方族人都迫切要求修改原定协议。 乾隆二十八年(1763)九月,两地族长在雄崖所进行会商,晟舍族长闵晟和雄崖族长闵元等人,对万历年协议的修改达成如下共识:一、晟舍族人将原有的军装费专用族产卖掉,可得产价白银一百六十两。将这笔钱交与即墨地方官员,重新置买族产一宗,作为公产交由雄崖族人管理;二、此后,晟舍族人永免负担军装费用。此前应负担的资费,由闵晟当面交与闵元,原有协议文本交与晟舍族人回浙销毁;三、此公产不得随意典卖,要勒碑立铭,以励子孙。 达成协议后,闵晟、闵元两族长立即撰写备案文书,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,呈报即墨县正堂。两人共同言明:以上等情“乃两厢情愿,并无异言。为此具呈老爷案下,俯准立案,以垂永久。并恳移知浙江乌程原籍,以免日后另生枝节”。即墨县正堂当场准予立案,并立即给浙江省湖州府乌程县发去知照。本月二十八日,乌程县给即墨县回复了本文开头的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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